學士班學生修習學分數: 第一、二、三學年(大一大二大三)每學期至少須修習十二學分 第四學年(大四)每學期至少須修習九學分。
學士班學生修習學分數:
第一、二、三學年(大一大二大三)每學期至少須修習十二學分
第四學年(大四)每學期至少須修習九學分。
修習學分數未達最低標準者,即勒令休學。如休學年限已滿,即令退學。
學士班學生修習學分數:
第一、二、三學年(大一大二大三)每學期至少須修習十二學分
第四學年(大四)每學期至少須修習九學分。
修習學分數未達最低標準者,即勒令休學。如休學年限已滿,即令退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