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COVID-19疫情期間本校教職員工生出國規定,請照辦。

  • 2020-12-31
  • 鍾淑君 祕書
 
一、 依教育部109年3月18日臺教高通字第1090041277號函 (本校於109年3月23日輔校人字第1090004780號函全校周知)及109年9月8日臺教高通字第1090130773號函(本校於109年9月15日第24次防疫會議決議並於同日公告本校防疫專區)辦理。
  二、 旨揭防疫期間教職員工出國案件應先採取替代措施,於疫情管制過後再行前往;倘有必要性、急迫性時,應報請防疫應變小組會議審查後經校長核定,屬非必要或非急迫之出國案件不予同意;依本校第24次防疫會議決議:防疫期間教職員工出國應暫緩,未經同意自行出國導致因檢疫無法上班上課時則不予公假,需給付因非公假衍生之相關費用。
  三、 防疫期間學生出國如海外實習、留學應予暫緩,倘有出國必要需求時,需由學生及家長同意切結,並報請防疫應變小組會議進行審查通過,如有緊急需要方由校長進行核定,未經同意出國不予公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