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学生选课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学士班学生每学期修习学分数上限为25学分(不含医学系);修读辅系、双主修、学分学程(含微学程)、教育学程及应届毕业生者,得超修至32学分。学士班学生修读辅系、双主修、教育学程、应届毕业生,或前一学期学业平均成绩80分以上,经导师与系(所)主管辅导同意者,得超修至36学分。因特殊情形超修学分高于36学分者,须另送交所属学院院长及教务长专案核可后,始得修习。
硕、博士班学生每学期修习学分数,由各系(所)另定之,惟修习学分数如超过25学分者,需经系(所)主管辅导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