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 旨: | 函知本校研究计画「学习型兼任助理」团体保险作业乙案,详如说明,请查照。 | |||||
说 | 明: | ||
一、 | 依据教育部108年12月30日台教技(四)字第1080191299号函办理。 | ||
二、 | 教育部为强化学习型兼任助理从事学习活动时有更充足保障,函知各大专院校应为学习型兼任助理办理团体保险作业,109年度续由「新光产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 | ||
三、 | 旨揭团体保险适用对象及办理原则如下: | ||
(一)符合本校「学生兼任助理学习与劳动权益保障处理要点」所载之学习范畴及原则,始得为学习型兼任助理。 | |||
(二)因保险申报无法追溯,以及团保件数成立之限制,故每月底前由人事室办理次月起聘之学习型兼任助理团体保险申报作业。 | |||
(三)另为避免影响学习型兼任助理权益,请务必于聘期开始前七日完成『计画助理人员约用申请表』,俾利后续团体保险作业。 | |||
(四)为保护个人隐私,被保险人如需请领理赔给付者,得由个人迳向新光产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申办。 |